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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第64讲之“国际法院及其管辖权”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6-12-29        点击量:

12月26日下午两点半,主题为《国际法院及其管辖权》的国际法大讲堂在学院路科研楼B211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国际法院现任法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薛捍勤法官做主题发言,黄进校长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副院长霍政欣教授和李居迁教授,以及国际法学院的各位老师出席了本次讲座,此外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国际法学院的研究生同学。薛捍勤法官曾任外交部条法司司长、中国驻荷兰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中国驻东盟首任大使、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席、亚洲国际法学会会长,在国际法领域造诣颇深,吸引了一大批慕名前来的同学,会议室内人山人海。


薛捍勤法官首先从国际法院的设立讲起,她指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得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是二战后世界各国所达成的普遍共识,也作为基本原则写进了联合国宪章。除了斡旋、谈判以外,通过诉诸国际法院,国家间的争端也可以得到和平解决。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壮大,与其他国家也难免存在争端,研究管辖权问题对如何和平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接着,薛捍勤法官介绍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重点讲解了争议管辖权。除了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及联合国会员国可以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以外,其他国家也可以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但必须就该争议事项明示同意由国际法院管辖。具有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因而无论当事方是否提出异议,都必须先确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尽管在国内,管辖权是程序问题,但对国际法院而言,这是实体问题,必须以judgement做出,而不能以order做出,因为管辖权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如南海仲裁案。法院在做出具有管辖权的判决后,案件才进入实体阶段,再审理可受理性。

最后,薛捍勤法官谈到,国际法院对国际法的发展很大,因为国际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或做出的判决,往往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如国际法院关于条约保留的咨询意见,被后来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吸收,对条约的解释规则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薛法官还结合中国国情指出,中国的法律要想走出去,就得让司法判例走出去,但我们的有些判决争议性还很大,而在国际法学会的各种研究成果中,中国的声音还不够,这些都还需要国内学者更加努力。


观众提问环节,老师同学们踊跃发言,就强制管辖权问题、跨界损害责任以及人权等话题与薛捍勤法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黄进校长对薛捍勤法官的精彩发言给予高度评价,再次代表全校师生对薛法官的发言表示感谢。黄进校长还对在场的同学寄予厚望:一是要感受到国际法之美,热爱才能使人成为专家;二是要有职业规划,从小目标做到大目标;三是要加强国际司法、国际仲裁的研究,为中国走出去做贡献;四是要善用国际司法制度解决国际争端。


嘉宾与参会的老师和同学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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