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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66期——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与国际航空立法实践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7-04-29        点击量:

2017年4月25日下午14:30—16:30,“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在科研楼B211教室举行。会议邀请了中国民航适航审定中心党委书记马涛,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与国际航空立法实践”进行了专题演讲,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朱子勤教授主持,国际法学院的学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马涛书记曾任中国常驻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代表长达十年,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运作与国际航空立法领域经验颇丰。此次讲座围绕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主持制定国际航空公约中的作用、国际组织的日常工作流程、在国际组织如何发出中国的声音等方面展开。


首先,马涛书记介绍了国际民航组织的诞生历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前身是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其诞生于1947年4月4日,随《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生效而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截止2016年10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拥有191个缔约国,在协调成员国对全球航空治理问题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其次,马涛书记展示了国际民航组织的组织结构,从国际民航组织大会、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国际民航组织秘书处的组成、主要任务、工作流程等方面向在场的同学深入剖析了国际民航组织的运作流程。马书记强调了国际民航组织的战略目标:一是提高全球民用航空安全,二是提高全球民用航空安保,三是促进环境保护与航空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即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协调一致和经济上切实可行地发展,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当损害。马涛书记梳理了中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的关系。马书记提出,在中国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关系上,要注意维护国际统一,注意维护国家核心利益,要为中国民航的发展创造更长的发展空间和时间。

最后,马涛书记谈到自己在工作中的几点感悟。国际民航组织是集政治与技术为一体的国际组织,斗争与合作并存,而斗争多于合作;政治与技术交织,且政治重于技术。国际民航组织的所有问题与国家利益密不可分,西方国家将其作为实现国家利益的平台。中国在运输总量上已经成为民航强国,但软实力上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近年来航空运输的增长更加突出了管理的落后,这在将来可能会制约民航的长远发展。中国应当着眼于制订民航发展外交战略和实施步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开展多层次外交工作,建立与世界各个地区民航组织的关系;承担国际义务,积极开展国际民航标准的研究工作,向影响国际标准和主导国际标准制订转变。



在讲座的结尾,马涛书记向在场同学们介绍了在国际组织实习与工作的能力要求、国际组织招聘实习生的渠道和条件等同学们关注的问题。并向同学们提出了殷切希望:作为中国人,无论在海外学习或是工作,只有热爱自己的祖国,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同学们在校期间应当打好专业基础,将来方能以己所学,回报国家。

主持人朱子勤教授对在座同学寄语,身为当代的国际法学子,要学会利用现有的国际规则为国家争取利益;同时,通过在座一代人的努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影响国际立法,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国际法学的研习可谓仰山铸铜,煮海为盐,同学们要夯实专业知识,并且注重外语的学习,提高外语交流能力,将来在国际平台上为国争光。讲座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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