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海牙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证券公约)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校区举行。本次会议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暨亚太区域办事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以及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及亚太区域办事处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参赞、英国伦敦Fountain Court Chambers代表以及香港中文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上午9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杜新丽教授主持了研讨会开幕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贝尔纳斯科尼先生、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孙昂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分别作了致辞。贝尔纳斯科尼先生表示当前中国证券领域的改革为研究海牙证券公约提供了良好的时机。孙昂先生指出本次研讨会重大意义,中国政府注重并期待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进一步合作。黄进校长介绍了中国学界对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的研究状况,并特别指出为响应中国正在推进的“2011计划”、提升学校在国际法治方面的创新能力,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及国际组织成立了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希望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密切合作,实现从国际私法方面推动全球法治。
开幕式后,研讨会按以下四个专题依次进行:“公约介绍”、“经验介绍:公约在美国、英国和欧盟的适用”、“中国视野:公约在中国的应用”、“座谈:公约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与面临的问题”。
在“公约介绍”环节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贝尔纳斯科尼先生向与会嘉宾作了详尽的报告。在简单介绍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后,贝尔纳斯科尼先生从多个角度对海牙证券公约进行了阐述,包括: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情况、多种中间人持有证券模式及法律冲突问题、公约的主要规则、备用规则、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等。贝尔纳斯科尼先生由浅入深的讲解得到与会嘉宾的一致认可。
“经验介绍:公约在美国、英国和欧盟的适用”由中国政法大学宣增益教授主持,来自香港中文大学的教授David Donald及英国Chambers律师事务所的Raymond先生作了专题报告。David Donald教授首先从“统一商法典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以及“统一商法典和公约的区别”两个方面介绍了英国和公约对于间接持有证券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然后通过对管辖权问题及具体条文的分析得出公约与统一商法典并不冲突的结论。Raymond先生则介绍了与公约内容有关的证券法律适用实务问题,为研究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法律实务方面的视角和思路。
在中国政法大学朱子勤教授主持的“中国视野: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专题中,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齐湘泉教授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梁雯雯博士作了主题发言。齐湘泉教授从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考察、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公约》与我国有价证劵法律适用立法的冲突与融合、我国证券跨国交易法律适用与《公约》接轨问题四个方面探讨了海牙证券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梁雯雯博士以《海牙证券公约与中国》为题,就证券间接持有中的权利、公约的适用、主旨、意思自治原则、相关账户等内容介绍了其研究成果。
“公约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与面临的问题”专题座谈在对外经贸大学丁丁教授主持下展开。Chambers律师事务所的Raymond先生和香港中文大学的David C Donald教授分别结合各自实践探讨了公约适用的问题和可能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景善教授做了题为《证券间接持有若干法律问题》的发言,从证券法而非国际法的角度阐述了间接持有有关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王克玉教授以公约与中国现状的兼容问题为主题,介绍了他总结的十余点相关问题,包括对“证券”的界定、中国对间接持有未规定、中国资本市场变革完善等。
专题报告与讨论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主持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代表Anselmo Reyes教授对会议内容作了简要总结,重申了公约的核心内容及原则,认为公约可以在中国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对主办团队表示感谢并祝贺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会议在热烈气氛中圆满落下帷幕。
图\文:刘畅、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