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下午2:00至4:00我院在科地201教室举办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之“涉外垄断行为的国际私法问题”。该讲座主讲人为台北大学终身荣誉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陈荣传,主持人为我院党委书记、国际私法所杜新丽教授。
讲座伊始,杜教授代表学院向陈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
讲座中,陈教授提出,大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月4日发布新闻,反映从2001年起,韩国三星、LG,台湾奇美等多家液晶面板商家多次召开会议操纵“晶体市场”,被发改委按照《价格法》第40条,第41条给予涉案企业经济制裁共计3.53亿余元。欧盟执委会对于前述台湾企业与韩国企业串通的情形也予以处罚。
垄断行为看似国家政府处罚垄断者的公法行为,本来不涉及国际私法问题。然而,如果垄断行为造成私主体受害,该受害私主体向法院对垄断者提出求偿要求,如果该垄断行为有涉外因素,就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生效以来,对于涉外垄断行为造成损害的私人求偿问题,可以考虑适用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放眼域外,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域外效力,美国法院通过American Banana 案、Alcoa案、Timberlane Lumber 等一系列案件中,得出了一条反托拉斯法域外效力的规则。即在美国境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只有影响美国境内市场时,美国反托拉斯法才有域外效力。
而欧盟竞争法是没有域外效力的。欧盟在处理涉外垄断行为时,是通过认为境外公司在实质上受境内公司操控,所以揭开面纱后等于是境内公司所为或者行为实施在国内而作为国内案件处理的。
在台湾,涉外垄断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的是2010年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新增第27条,该条就因垄断行为而生之债的准据法采双面法则(即全面法则)之形式:
“市场竞争秩序因不公平竞争或限制竞争之行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债,适用市场所在地法。但不公平竞争或限制竞争系因法律行为造成,而该法律行为所应适用之法律较有利于被害人者,依该法律行为所应适用之法律。”
随后,同学们就不公平竞争或限制竞争的识别问题、垄断行为的可仲裁性问题、内外国裁决的统一性问题等向陈教授进行了提问,陈教授也一一做出了回答。
讲座最后,杜教授代表学院向陈教授致谢并赠送了礼物。
本次大讲堂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