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举办的“国际法大讲堂”第52期在学院路校区综合楼0111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是欧洲国际公法学术研究的领军人物之一、德国联邦外交部国际法委员会成员、国际法协会使用武力委员会成员、德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弗赖堡大学法学院教授、瑞士巴塞尔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 L. Bates Lea 全球法学教授Anne Peters(安妮·皮特斯)女士,讲座由国际法学院院长李居迁教授主持,主题为“国际法中的双重标准”。

安妮·皮特斯教授首先通过具体案例,如中俄联合声明中对西方双重标准的谴责、哈佛大学的多样性政策争议以及俄乌冲突,展示了双重标准在国际政治中普遍存在的现实。皮特斯教授进一步分析了双重标准在国际法中的法律效力和道德属性,并指出,平等对待是正义的核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过去的违法行为并不能为当前的违法行为提供道德或法律上的借口。法律义务之外的政治选择不应被视为双重标准,而应视为国家间的权力和政治格局的反映。

此外,安妮·皮特斯教授还探讨了在何种情况下对双重标准的指责是合理的。皮特斯教授认为,提出对双重标准的指责可能是出于对更公平、更平等的待遇和国际关系的真正关切。然而,这种指责在许多情况下是没有道理的,可能是以一种战略性的方式提出。皮特斯教授还强调了法律学者在分析双重标准时应运用的法律技能,包括区分不同情况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基于国际法原则进行价值判断。皮特斯教授呼吁,任何对双重标准的指责都应基于对国际法的深入理解和严谨的法律分析。
李居迁认为,皮特斯教授的观点富有积极价值。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对于型塑国际社会至关重要,关乎人类文明程度。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其原则和规则的适用,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应该是平等的。某些主体的特定或特殊的权利或义务,应当具有国际法制度依据,符合国际法治的要求。

吴盈盈老师认为,国际法在规则层面对所有主体的适用是平等的,并不存在双重标准,而主要问题在于执行层面。由于执行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法律时可能存在选择性或优先性执行的情况,即执行差异更多源于实际中因素的限制,而非法律本身的不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高琦老师就“在具体案例中应该如何提取关键要素来判断是否存在双重标准”问题与皮特斯教授进行讨论,并针对皮特斯教授先前提及的“clean hands doctrine”(“清洁手原则”)概念进行补充追问。皮特斯教授以气候责任和国际刑事法院判例为例,指出国际法中不同标准的适用可能是基于客观因素,而非主观上不公平的偏见;并补充说明“清洁手原则”虽然在诉讼中常被提及,但法院通常不接受其作为正式辩护理由。随意指控“双重标准”就像滥用“清洁手原则”一样缺乏实质依据,且从道德和逻辑角度看不可接受。

随后,我校法学院的李富鹏老师以俄乌冲突为例,分享了他对于国际法实践中“双重标准”的思考,并指出不同学者对国际法的解读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国际法学者十分强调国际法原则的重要性,但在现实中,一些强国的军事能力可能无法使“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落到实处。李富鹏老师还就“国际法学者应如何构建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指出国际法学者应在坚持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将现实因素(如核威慑、地缘政治)纳入考量。虽然国际法理论与政治实践常存在鸿沟,但法律论证需兼顾二者,使法律观点既符合原则,又具备现实可行性。

在随后的问答环节中,有同学就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否决权制度向皮特斯教授提出疑问。皮特斯教授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补充,仅在国家不愿或无法进行刑事审判时介入。国家内部的不同参与者和政治局势的变化对国际事务的态度有重要影响,所以国家必须从长远角度履行其国际义务。对于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皮特斯教授指出了安理会否决权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在当前形势下修改宪章以废除否决权的不可行性,并提出可以通过制定更多程序规则和增加透明度来改善安理会的工作。


讲座尾声,皮特斯教授再次呼吁要坚持在国际法中追求世界平等的理念,并鼓励同学们从跨学科的视角来思考国际法问题,以获得更全面的理解。讲座拓宽了同学们的思维视野,使同学们更深刻地理解了双重标准在国际法规则与实践中的丰富内涵。
本次讲座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除现场听众外,我校昌平校区及京内外多所高校师生通过线上会议平台积极参与互动,累计参与人数逾百人。

撰稿:蒋靓
摄影:郑安然
审稿:李居迁
审核:高文佳 国际法学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