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际法学院教师调(停)课的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法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对调(停)课的定义为:教师对课程表安排的调整,该调整包括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的调整。
第二条 课程表是执行学校教学计划的教学运行表之一,为保证正常运行及学生的选课利益,一经确定,教师不得提出修改。
第三条 教师申请调整课程,应当提出符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要求的正当理由,包括如下:
1 因公,主要是指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或者批准的公务活动;
2 因事,主要是指个人或家庭生活突发的重大变故;
3 因病,主要是指教师本人因患病导致无法正常上课。
第四条 教师不得因上述正当理由之外的原因提出调(停)课申请。
第五条 教师申请调(停)课的时间在一周(含一周)以上的,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教师申请调(停)课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以上的,应委托本研究所安排教师代课。代课应经教务处同意,并不得变更授课时间、授课地点。
第七条 除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外,教师应提前一周办理申请调(停)课手续,并及时在课堂上通知学生。
第八条 教师应及时补课,补课由教师与学生协商上课时间,并经教务处确认。
第九条 教师违反《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或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际法学院
20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