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开题工作,合理组织和安排中期考核和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 中期考核筛选分流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于第四学期末(当年6月的第三周)进行中期考核。提前毕业学生的中期考核和开题依照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研工办将在每学年提前(当年的3月份)通知二年级研究生各方向具体的中期考核时间。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品质考核
1、道德品质与行为表现;2、治学态度与学术道德。
(二)专业考核
1、课程考核、其他环节完成情况及学分;
2、参加学术活动、课题研究情况;
3、科研成果及论文发表情况;
4、学业进展汇报、读书报告等考核表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条 考核标准:
(一)品质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在学习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当退学或取消学籍的。
2、在学习过程中,提交的学年论文、发表的学术成果等,有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按照学校相关学术标准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
(二)专业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学位课考试成绩一门不合格经重修(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学期有两门(含)以上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2、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3、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一学年未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
第四条 考核分流结果
(一)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二)中期考核按考核结果进行分流。其中:
1、考核合格,进入毕业/学位论文阶段。
2、考核不合格,不得进入毕业/学位论文阶段。考核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况进行筛选分流:
(1)学位课考试成绩一门不合格经重修(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学期有两门(含)以上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
(2)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的,按结业处理。
(3)因阶段性科研成果未完成致使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须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之前一个学年完成并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最长学习期限截止之前一个学年未申请或无资格参加中期考核的,或第二次中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
(5)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当退学或取消学籍的,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6)有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考核程序
硕士生专业考核方式可采取书面审核或答辩考核方式进行或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具体方式由各研究所决定。
(1)各学科、专业成立由3名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的考核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2)硕士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分流登记表登记表》。
(3)考核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需客观,真实的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中期考核筛选分流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并粘贴成绩单。研究生导师需在中期考核前,为其指导的学生书写导师评语并签章。考核小组成员需对参加考核研究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水平做出综合评价并填写考核意见和分流建议。最后须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名。
二 学位/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并修满所须学分者,可以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研究生撰写硕士毕业论文之前均应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在学生毕业前一年的6月份进行(可与中期考核一并进行),由各研究所负责组织安排。硕士研究生需填写《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开题报告须包括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及价值;论文的初步大纲;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参考文献。开题报告一般应有3000-5000字。开题报告未通过者或不按时参加开题报告者不能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开题报告小组成员由各研究所确定。
研工办负责提前通知学生并提出形式要求和提供范本供参考。
附 则
第九条 《中期考核筛选分流登记表》,《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需在考核后及时交由我院研工办存档。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法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